案件回顧
1999年9月,李某考入山東某高?,F(xiàn)代文秘專業(yè)學習,2001年7月獲得畢業(yè)證書。該證書及后續(xù)學歷認證報告均記載其出生日期為1981年5月。2021年,李某以實際戶籍出生日期為1979年2月為由要求變更學歷信息或出具信息不符證明。高校經核查確認,學歷注冊信息與1999年招錄檔案記載完全一致,故拒絕變更申請。李某不服,遂向法院提起訴訟。法院認為,在學歷信息已提供網上查詢服務后,學校依法不再具有受理變更申請的權限,且學歷信息源于招生錄取信息,登記內容無誤。據(jù)此,法院最終判決駁回李某訴訟請求。
專家釋法 安潤
這起學歷信息變更訴訟反映出規(guī)范招生辦學行為、完善高等教育學籍學歷管理體系、維護學歷證書權威性等重要問題,為高校完善學生信息管理帶來啟示。
第一,招生信息核驗是源頭管理的基礎。本案中學校為李某注冊學歷依據(jù)的是《山東省一九九九年普通高校招生錄取新生簡明登記表》,其上記載的1981年5月與注冊信息完全相符?!镀胀ǜ叩葘W校學生管理規(guī)定》第五條規(guī)定“普通高等學校按照招生規(guī)定錄取的新生,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(guī)定的有關證件,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(xù)”,本質是對招錄信息的確認。由此,高等教育學歷信息體系以招生錄取為起點,后續(xù)學籍注冊、學歷頒發(fā)均為既定行政行為的自然延續(xù)。除非經依法變更,普通高校招錄信息自高校學生入學報到至畢業(yè)離校會被一直沿用。因而,高校于新生入學報到環(huán)節(jié),須依據(jù)省級招辦錄取名冊,逐一核對姓名、性別、出生日期、身份證號等關鍵身份信息。只有確保招生信息準確延續(xù),才能從根源上減少學歷信息爭議。
第二,高校受理信息變更申請具有明確前提。根據(jù)《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注冊辦法》)第十九條,“學歷注冊并提供網上查詢后,學校不得變更證書內容及注冊信息,不再受理學生信息變更事宜”,確立了學歷信息上網后學校處理此類申請的基本原則。同時,該條款規(guī)定“注冊信息確有錯誤的,須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后方可修改”,又構成了前述原則的唯一例外情形。因此,在學歷信息已上網提供公開查詢后,高校常規(guī)的受理權限已終止,僅在經核實屬于“注冊信息確有錯誤”這一法定情形時,高校才負有相應的處理職責。本案中,李某學歷信息已于2016年經認證并上網,至其2021年提出申請時,早已超出高校直接操作的管理時效,因此本案關鍵在于判斷是否構成“注冊信息確有錯誤”。
第三,“注冊信息確有錯誤”的界定標準。根據(jù)《注冊辦法》第十九條規(guī)定,“注冊信息確有錯誤的,須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后方可修改”。在法律層面,“注冊信息確有錯誤”指的是學籍注冊信息與客觀情況不符,且該錯誤系由于登記注冊有誤。例如,學校在注冊學籍信息時用身份證后6位代替了完整的身份證號碼,從而導致登記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,屬于法定的糾錯范疇。高校查明確有登記注冊錯誤,應當及時予以受理,并按照規(guī)定請求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修改。本案中,李某學歷信息與招錄檔案記載完全吻合,其所主張的“錯誤”實質是招錄信息與戶籍信息的沖突,該情形產生于學歷注冊之前,且并非高校管理失誤所導致,不符合法定糾錯條件,故學校不予受理其申請是合法的。
《中國教育報》2026年01月14日 第04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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